鞍山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有效各级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按照下列方式予以责任追究:(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书面检查、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处理;(二)情节较重的,给予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三)情节严重的,给予辞退或者解聘处理,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适用。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