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细化量化行政执法标准,依法制定自由裁量指导规范,合理确定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依法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行政执法机关对市场主体违法情节较轻且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先责令改正,进行教育、告诫、引导,从轻、减轻或者免除行政处罚。
行政执法机关对市场主体做出较大数额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以及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等重大行政处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15日内向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除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外,重大行政处罚在提请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决定前,应当经过合法性审查。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部门门户网站公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处罚结果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