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优化市场环境第十一条有效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以及实施政府定价或者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实行清单管理,财政、发改等部门每年应当依法核定,并在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清单目录。对清单目录之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越权收费、重复收费的,市场主体有权拒绝缴纳,并可以向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投诉举报。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