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二章 防洪规划第十二条已修改在河道、淀泊、水库管理范围内修建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要求,并经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防洪规划同意书后,方能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批。未附具防洪规划同意书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该项目的基本建设审批手续。防洪规划同意书的内容和要求,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规定制定。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