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污染防治资金纳入本级人民政府预算。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实行跨区河流断面水质超标补偿制度。

鼓励创新投融资机制,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多渠道筹集水污染防治资金。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