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有效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负有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