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处理后的污泥的,由市或者区、县(市)水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市或者区、县(市)水务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