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规划与监督管理第十三条有效本市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年度总量控制计划,并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完成情况予以考核。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据省人民政府核定的总量控制目标,削减和控制本行政区域、本行业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完成总量控制目标。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