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爱卫办及爱卫会成员单位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