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环境卫生治理第十六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集贸市场合理布局和标准化建设,规范市场功能分区设置,维护市场及周边环境卫生。集贸市场开办者应当设置符合卫生要求的公共厕所、垃圾站、通风除湿和供排水等公共卫生设施,配备卫生管理和保洁人员,建立健全卫生、消毒、检验检疫、无害化处理等制度,保持良好的卫生环境。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