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居住证条例/第二章 居住证管理第九条已修改在峰峰矿区、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邯郸县除外)和其他建制镇居住,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和合法连续就读情形之一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等,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不选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可以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