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居住证条例/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已修改本条例施行前发放的居住证,可以在本条例实施一年内换领新的居住证;逾期重新申领居住证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换领或者重新申领新证的,居住年限(持证期限)按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连续计算。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