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居住证条例/第二章 居住证管理第十七条已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注销或者收缴居住证:(一)持证人已经在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的;(二)持证人死亡的;(三)伪造、变造、骗领居住证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