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配套建设农贸市场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配套建设的农贸市场项目,应当与主体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地方法规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