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农贸市场具有公益性质。农贸市场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规划先行、规范管理、市场运作的原则,建立政府引导,市场主体自律,行业组织和其他社会性力量共同参与的发展模式。

地方法规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