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第五十三条有效项目单位和建设单位原则上应当在完成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报告评审后三十个工作日内,联合向市财政部门申请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市财政部门可以授权项目主管部门或相关单位开展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工作。建设资金有结余的,项目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当于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结余资金相关手续。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