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第三十七条有效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项目总概算。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因素确需增加项目总概算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并会同项目单位报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调整增加项目总概算五百万元以上且达到项目总概算百分之十以上的,由市投资主管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前款规定的项目概算调整结果,市投资主管部门应当抄送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