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项目总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百分之十的,项目单位应当向市投资主管部门报告,市投资主管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