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项目单位可以委托工程咨询机构按照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要求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市投资主管部门可以直接组织编制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投融资、运营维护等方案。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从全生命周期的角度对建设项目空间、技术、工程、安全、环境影响、建筑废弃物处置、资源能源节约、配套工程、运营维护、投融资等是否合理可行进行全面分析论证,并达到规定的深度。
在可行性研究审批阶段,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依次出具审批办理结果。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