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者未按照出让合同规定的用途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百分之二十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没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
土地使用者逾期未完成地上建筑物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自出让合同规定的项目竣工提交验收之日起处以罚款。逾期六个月以内的,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百分之五罚款;逾期六个月以上一年以内的,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百分之十罚款;逾期一年以上两年以内的,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百分之十五罚款;逾期两年仍未完成地上建筑物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没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
土地使用者自出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内未开发利用土地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前款所称开发利用,是指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且工程量达到投资总额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开发与市政配套设施金不予退还。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