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代表市人民政府与土地使用者以土地的公告市场价格为基准,经过协商确定土地价格,并将土地使用权让与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前款所称公告市场价格,是指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土地等级、用途及房地产市场变化等因素组织评估,并定期公布的价格。
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范围:
(一)高新技术项目用地;
(二)市、区人民政府建设的微利商品房用地;
(三)市、区人民政府建设的福利商品房用地;
(四)市、区财政全额投资的机关、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和市政设施等公益性、非营利性用地。
前款所列项目以外的用地一般应当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下列项目用地,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也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但是应当按照公告的市场价格出让:
1.属特区急需或者特别鼓励发展的项目用地;
2.成片开发区用地;
3.市人民政府以土地入股合作的项目用地;
4.旧城改造用地。
市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情况。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