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拍卖出让土地使用权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发出拍卖土地使用权公告;
(二)竞投者领取有关文件;
(三)主持人按照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依照下列规定主持拍卖活动:
1.简介拍卖土地使用权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要求和其他有关事项;
2.公布拍卖起叫价以及每一次应价增加数额;
3.竞投者按照规定方式竞相应价;
4.主持人连续两次宣布最后报价数额而没有竞投者再应价时,最后应价者为竞得人;
(四)竞得人应当即时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一次性付清土地开发与市政配套设施金,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签订出让合同,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百分之二十的定金,余额应当自出让合同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工业用地经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同意并在出让合同中注明,余额可以延期交付,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一年。逾期未付清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