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开发与市政配套设施金等土地收益,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收集后统一缴入市人民政府在地方国库中设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专户,由市财政部门依法管理。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30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