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交通繁忙路口和交通伤亡事故多发路段设置交通安全宣传或者警示标志,提醒、教育驾驶人和行人谨慎通行。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