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引导、鼓励、教育、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地方法规 ·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