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鼓励单位或者个人开展停车泊位错时共享,停车设施管理者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

具备条件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办公场所的专用停车场应当向社会开放。

住宅小区在满足本小区居民停车需求的情况下,可以将专用停车场有偿向社会开放。住宅小区内部无法满足停车需求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协调周边停车设施,实行居住时段停车议价收费。

地方法规 · 怀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