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清除干净等补救措施;其中有第一、二、三项行为的,可以并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对拒不清除、态度恶劣等情节严重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有第四项行为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数量超过1立方米的,按每立方米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有第五、六项行为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