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二、三、四项、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影响市容的,由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