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和引导,协助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