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禁止下列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不文明行为:

(一)随地吐痰,吐口香糖和槟榔渣等食物残渣;

(二)随地便溺,乱倒垃圾,乱扔果皮、烟头、纸屑、包装盒(袋)等废弃物;

(三)在在居民楼栋等公共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和树干、电杆上随意刻画、涂写、张贴;

(四)在禁止区域摆摊设点;

(五)在城市市区内饲养家畜家禽。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