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建筑的义务,对损坏、破坏古建筑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和举报。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资、捐赠、依法设立基金等方式参与古建筑保护。

对古建筑保护有特殊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