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古建筑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古建筑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古建筑保护利用工作协调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古建筑的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