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古建筑及其构件的保护、利用等管理活动。

古建筑被依法确定为文物、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建筑的,其保护依照文物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