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古建筑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古建筑及其构件的保护、利用等管理活动。古建筑被依法确定为文物、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建筑的,其保护依照文物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