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设科技市场,完善技术交易功能。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企业和个人进入科技市场开展科技成果交易、转化、应用。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