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二十二条有效当事人未在强制拆除公告期限内搬离违法建筑内财物的,违法建筑处置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公证机构公证或者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见证下,将财物登记造册,运送他处存放、妥善保管,并通知当事人领取。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