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当事人未在强制拆除公告期限内搬离违法建筑内财物的,违法建筑处置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公证机构公证或者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见证下,将财物登记造册,运送他处存放、妥善保管,并通知当事人领取。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