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设置专职统计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定人员,负责统计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统计业务,以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领导为主。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