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公布本行政区域的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统计公报。地方统计数据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公布的为准。各部门公布本部门管辖范围内统计数据的,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需要公开发表或者引用未公布的统计资料的,应当按照国家统计资料保密管理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