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中央驻滇机构和其他单位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时,应当按照规定同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报送。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