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恢复原貌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