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并可根据情节处以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2%—5%或者每平方米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