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和机制,编制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加强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完善安全警示标志,配备安保人员,保障游客安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划组织建设无障碍设施和通道,为特殊游客提供安全通行条件和便利。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调控机制,确保进入景区的游客数量不超过景区的合理容量,保障游览活动有序、正常和安全进行。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