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按照职权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法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二)组织开展风景名胜资源普查、专项调查、论证评价和风景名胜区申报工作;

(三)负责风景名胜区有关规划的编制、评估、报批、审批工作;

(四)监督、检查、指导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实施和保护利用等工作,开展业务培训;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