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按照职权履行以下职责:(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法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二)组织开展风景名胜资源普查、专项调查、论证评价和风景名胜区申报工作;(三)负责风景名胜区有关规划的编制、评估、报批、审批工作;(四)监督、检查、指导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实施和保护利用等工作,开展业务培训;(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