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第三十一条有效在风景名胜区内的单位,所排废水应当进行污水处理,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方可排入下水道。风景名胜区内的单位、居民和经营者,应当承担所在区域的清扫保洁和垃圾清运责任,也可以委托有关服务单位代为承担并支付相关费用。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