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向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报送建设项目有关文件和资料,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核实并出具书面意见后,建设工程方可实施竣工验收。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