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 道路运输一般规定第九条有效从事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的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制定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者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州(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发生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道路运输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统一调度、指挥。执行应急运输任务发生经济支出的,由安排应急运输任务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