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一章 附则第五十一条有效城市出租车、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和城市轨道交通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超载、超限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从事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遵守本条例有关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本条例所称的道路运输营运客货车辆,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运输经营者的客运、货运车辆,但仅为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或者个体运输经营者本人生活服务的客运、货运车辆除外。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