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十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客运经营从业人员以转让客运车辆或者客运班线承包合同为名,倒卖客运线路经营权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收缴客运经营者该车辆的有关客运经营证件,拒不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客运经营者该车辆的经营许可。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