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可以责令改正或者暂扣车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将停驶车辆所载的客、货及时接驳,所发生的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对于暂扣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