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九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四条有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可以责令改正或者暂扣车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将停驶车辆所载的客、货及时接驳,所发生的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于暂扣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