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公安、应急管理、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和旅游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道路运输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