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章 道路旅客运输第十八条有效客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客运车辆运行途中的安全管理。客运经营者应当对在高速公路上日运行里程超过600千米、在其他公路上日运行里程超过400千米或者夜间运行里程超过250千米的客运车辆,随车配备2名以上驾驶员,每名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个小时。客运经营者所属的客运车辆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主要以上责任的,该客运经营者1年内不得申请新增客运经营业务。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